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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买正版的朋友们,你们确定买的游戏是正版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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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2 15:18: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同学一回宿舍说买了游戏,正版的,安不上,叫我去看,悲剧了…盗版光盘嘛!很明显。
我跟中关村里一个刻盗版光盘的人关系不错,那天去刻GTA4,恰好那边没有了,于是呼就转身,拿出一个包装精美的盒子,GTA4??我很害怕价格太高呀…
怎知道他把盒子给我…四张碟,二十块…我赛…盒子上可是写的是四百呀!
后来给我讲,什么六十九,五十九,都是假的,我那个汗呀…
突然想起来论坛里有人说买游戏有六十九的?我就联想到了中关村的“正版”…
六十九元的正版有CDKEY吗?

我没有买过六十九的…一般是STEAM,还有就是五块刻盘,保存…

买过的大大来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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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2-2 15:23:42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说69就是假的

小时候EA的体育游戏大都是69的
曾今大出血149买了一个极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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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2-2 15:24:27 |只看该作者
一般只买STEAM,EADM的,百分百正版,今天买到了75元的帝国全站,也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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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2-2 15:26:07 |只看该作者
在淘宝上从信誉比较好的卖家买。。。
店名就不说了,免得有广告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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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5:26:21 |只看该作者
中关村重来就不缺那些什么69元原装英文版,貌似多大的店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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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5:30:3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杯具 于 2010-2-2 15:26 发表
中关村重来就不缺那些什么69元原装英文版,貌似多大的店都有。。。。。。。。

是啊,拿来一个gta4特别好的包装四百元…
二十块卖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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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5:53:29 |只看该作者
玩正版犯法  ......................  火星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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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00:50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非常自豪,因为我有一套正版天人互动的闪点行动。

N年以后,一个哥们一语道破:正版的CDKEY是打印在说明书里的?!
买一张正版不难,难的是买一辈子正版不买一张盗版。只有这样,才称得上“正版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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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08: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upeiyu 于 2010-2-2 15:50 发表
违了哪条法律,说出来让我们听听?不是你说违法就违法的~~~~~~~~~~~~~~~~~~~~~~~~~~~~~~

这算走私吗?(从中介购买)

许多人已经致力于创造美好的未来。面对充满变数的未来,有的人只知道去观望,而有的人则能够积极行动起来,我更崇尚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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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 本 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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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11:26 |只看该作者
软件店的游戏大部分都是伪正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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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16:46 |只看该作者
那好多人在辩论是…六十九元正版的概念是怎么来的…
God of 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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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20:0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erishGenius 于 2010-2-2 16:08 发表
这算走私吗?(从中介购买)


很明显你对走私罪的概念不清楚,我来普及一下: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1、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2、通过各种方式运送各种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重要罪名,实践中这种犯罪常见、多发,危害十分严重。97年刑法施行以后,理论界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了一定研究,但是专门针对本罪客观要件进行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对本罪客观要件的研究首先需要探讨本罪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其次要明确各项具体内容该如何来界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整体上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包括走私行为、走私对象、走私数额三个方面。走私行为包括直接走私行为、后续走私行为和准走私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两种与走私行为相关联的行为,即帮助走私行为和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直接走私行为可分为绕关走私行为与通关走私行为两种情况。后续走私行为也称为变相走私行为,即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在境内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准走私行为也称间接走私行为,包括贩私行为和推定走私行为两种情况。帮助走私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帮助走私的应以相关走私犯罪的共犯论处。对于武装掩护走私,我们应该综合人员数量、武器性质及组织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认定。对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应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武装掩护走私与暴力抗拒缉私,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应当包括国家允许进出境但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且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或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特定的减免关税的货物或物品,但不应当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说,走私数额是其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以直接走私行为和准走私行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走私数额应当界定为应缴税额; 以后续走私行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走私数额应当界定为国家所减免的税额。走私数额的范围只限于关税,而不包括海关代征税。走私数额的大小对本罪的构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计算标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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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20: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是伪正版而已,常见,并且有点眼里的都能看出来,最凶的就是仙剑4和汉之云以及GTA这些的伪正版,做的和真的一样,不过盗版始终是盗版,一安装就露馅了

游侠已经大不如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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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20:38 |只看该作者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内涵

        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将“偷逃应缴税额”和“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的依据。“偷逃应缴税额”以一定金钱数额的形式出现,自然不会产生认识分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有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多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及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显然,该认识主张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偷逃应缴税额”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主要包括定罪的情节和量刑的情节。定罪的情节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成立某种犯罪,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97刑法典第130条、第180条、第190条等。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定罪情节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因此定罪情节的“情节严重”是对与行为有关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多种情况的总体评价。与行为有关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多种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显然,定罪的情节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包括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量刑的情节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表现:(1)对“情节严重的”规定新的法定刑,如刑法典第108条、第125条等;(2)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新的法定刑,如刑法典第111条、第126条等;(3)对“情节较轻的”规定新的法定刑,如刑法典第110条、第111条等。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当刑法对某个犯罪规定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时,各个量刑幅度包括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是肯定的。同样,当刑法对某个犯罪规定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并且对某个量刑幅度规定的适用条件是“情节严重的”(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也 或者是“情节较轻的”)时,该量刑幅度包括的犯罪行为应具有不同于该罪别的量刑幅度包括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基本原则的我国刑法中,量刑情节(无论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或者“情节较轻”)实际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另一种表达,因此量刑情节同样是对与行为有关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多种情况的总体评价。量刑情节包括的多种情况与定罪情节包括的情况是相同的,同样可以分为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其他多种情况。根据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 “偷逃应缴税额” 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也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情况之一(第15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根据上述作为量刑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包括的内涵,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包括既是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反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情况之一的“偷逃应缴税额”。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与行为有关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多种情况共同决定的,加之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对两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进行比较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我们只能通过对两个犯罪行为性质相同的某一方面进行量的比较才能进而确定两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两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比较结果,只有以两个犯罪行为的其他方面情况基本相同为前提才是令人信服的。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项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前一量刑幅度涵盖的行为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为反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情况之一,后一量刑幅度涵盖的行为是以“情节特别严重”反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两个量刑幅度分别涵盖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结合上述比较两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方法,只有该项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包括在反映“情节特别严重”的多种情况之中,才能区分前一量刑幅度涵盖的行为与后一量刑幅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否则,对前后两个量刑幅度涵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比较结果就不会令人信服。因此,从正确比较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涵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考虑,该项规定的作为量刑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包括该项规定的作为量刑依据的“偷逃应缴税额”。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2项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也应包括该项规定的作为量刑依据的“偷逃应缴税额”。

        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均将“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量刑情节,但却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该两处“情节特别严重”字面相同,其包括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只有该两处“情节特别严重”包含相应条文规定的作为量刑根据的不同数额的“偷逃应缴税额”才能使该两处“情节特别严重”所在的刑法条文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考虑,97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两处作为量刑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分别包括相应条文规定的作为量刑根据的“偷逃应缴税额”。



          二、“未经处理”情形之界定



         97刑法典第153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对于该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的情况,实践中人们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未经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ii]。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既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也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经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但被错误处理的,也是“未经处理”[iii]。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未经刑事处理[iv]。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处理有三种方式:单独行政处罚、单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用。显然,既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也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自然是“未经处理”的文义解释。上述第一种观点实质就是对“未经处理”的文义解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错误处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被依法撤销后在法律上等同“未经处理”,所以 “错误处理”从法律角度应属于“未经处理”的文义范围。上述第二种观点显然也是对“未经处理”的文义解释。依照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对“未经处理”的认识,如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人先一次走私的偷逃应缴税额为3万元人民币,后一次走私的偷逃税额是4万元人民币,海关如果首先发现了其中一次走私行为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又发现了行为人的另一次走私行为,则后发现的走私行为也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走私行为人根本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海关同时发现了上述两次走私行为,则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依照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对“未经处理”的认识,相同事实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海关发现走私行为的不同过程,这与成立犯罪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事实的要求是冲突的。因此,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对“未经处理”包括的情况的认识,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是不可取的。

“行为人多次实施危害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的规定,在97刑法典显性存在四处[v]。这种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行为人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但每次实施的危害行为尚不能成立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上述第三种观点的认识,能够实现该类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同时也不会出现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对司法实践造成的混乱。因此,笔者基本肯定上述第三种观点。在肯定上述第三种观点对“未经处理”的界定时,考虑上述第二种观点,也应承认“被错误刑事追究”的走私行为在相应的“错误刑事追究”被撤销后,属于“未经处理” 的走私行为。综上所述,97刑法典第153条第3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未经追究刑事责任和“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撤销两种情况。



三、数罪并罚问题之理解



        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既有走私人一次走私多种货物物品的,也有走私人多次走私的。在79刑法典中,走私犯罪只规定了一个罪名,无论走私人一次走私多种货物物品还是走私人多次走私犯罪(在判决宣告前发现的多次走私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生效以后,理论上通常认为走私犯罪仍然只存在走私罪一个罪名,对走私人一次走私多种货物物品和走私人多次走私的案件,司法实践同样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97刑法典将走私犯罪规定为节罪,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规定为不同的走私犯罪,在罪名上,走私犯罪由单一罪名变为多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97刑法典规定的走私犯罪确定为10个罪名。对97刑法典生效后的走私犯罪数罪并罚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一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它特定物品的案件,应按数罪实行并罚[vi]。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它特定物品的案件,不能一律按数罪实行并罚,应分别情况做不同处理:如果走私人一次性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它特定物品,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成立想象数罪,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走私人一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另一次走私其它特定物品,则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有关的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vii]。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不足,在第二种观点中已经指出,不再赘述。第二种观点对于一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它特定物品案件,只是对部分情况的数罪并罚问题给予了正确解决,没有对走私犯罪所有情况的的数罪并罚问题予以解决,因此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通行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对一人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其它特定物品的案件的数罪并罚问题,应区分走私的不同情况分别解决。首先将该类案件区分为走私人一次走私和多次走私两种情况,对于走私人一次走私的该类案件,根据我国刑法通行的理论,正如上述第二种观点所言,该走私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成立想象数罪,应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走私人多次走私的该类案件,应进一步区分为多次走私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和触犯不同罪名两种情况,对于多次走私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案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通行的做法,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多次走私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案件,根据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实行数罪并罚。当然,对于该类案件,如果走私人的多次走私行为只能成立一个罪名的,则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四、走私罪之立法漏洞与完善

       97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部分货物物品规定为犯罪,第153条将走私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规定为犯罪,并且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该条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由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货物物品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和海关代征税税率,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97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之外的货物物品,不存在偷逃应纳税额,所以97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犯罪对象应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之外的货物物品。事实上,走私我国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比走私我国禁止进口或者出口之外的货物物品对我国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既然97刑法典153条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之外的货物物品规定为犯罪,刑法当然应当将具有更大社会危害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行为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将该种走私行为入罪,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漏洞。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中,走私价额能够反映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因此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有利于恰当定罪量刑。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对国家财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走私国家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的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的应纳税额更能反映该种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将该种走私犯罪的偷逃应缴税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比将走私货物物品价额作为构成要件之一能够更准确定罪量刑。所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我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有其可取之处也具有局限,即对国家禁止进出口因而国家没有规定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的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无法作为评价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依据之一。显然,我国刑法将这种只能评价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因素规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必然产生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不具备该构成要件而不能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走私犯罪立法漏洞产生的原因。正如有学者指出,立法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代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价额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评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的 社会危害程度是片面的[viii]。

        基于上述对我国走私犯罪立法漏洞产生原因的认识,弥补该立法漏洞可以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的走私对象进一步分为两类:《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列明的货物物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之外的国家对其进口或者出口征收一定的关税和其它税费的货物物品,对于走私前类货物物品将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于走私后类货物物品将走私偷逃的应纳税款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具体弥补该立法漏洞可对刑法做如下修订:(1)将第153条的“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列明之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2)在第153条第3款后增加两款:(第4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列明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价 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5款)对多次走私第四款规定的货物物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上述立法修改意见笔者参考了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在通过修订刑法弥补该立法漏洞之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弥补该漏洞,解释的内容应是上述立法修改意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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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槽!楼上你是不是来游侠跨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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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26:42 |只看该作者
好长的说                                 
你拷贝也把重点标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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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16:33:27 |只看该作者
你想说游戏软件不在《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之列或是数额不大影响不大吗?

许多人已经致力于创造美好的未来。面对充满变数的未来,有的人只知道去观望,而有的人则能够积极行动起来,我更崇尚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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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16:38:20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未经审批的游戏软件应该属于该列……

许多人已经致力于创造美好的未来。面对充满变数的未来,有的人只知道去观望,而有的人则能够积极行动起来,我更崇尚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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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16:42:42 |只看该作者
正版盒装生涯 小学5年纪到高三 之后的正版全是Steam买 还有前两天买了个帝国全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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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2-2 16:50: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PerishGenius 于 2010-2-2 16:33 发表
你想说游戏软件不在《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之列或是数额不大影响不大吗?


。。。。。。。首先走私不仅仅限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请往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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